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会〔199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财政部
1992年9月22日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检察人员侦查破案、调研、审查案件、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实施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和其他办案任务的差旅费。
2.侦缉调查费:侦查办案所需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跟踪、守候、出现场、刑场临场监督费;秘密侦查措施的仪器设置、租赁、运输、补偿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的活动费;人犯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专案分析、汇报、研讨费。
3.协助办案费: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破案,审查案件的劳务费,交通和食宿费;证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和误工补助费;检察联络员的活动经费。
4.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聘请专门人员勘验鉴定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酬金;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专业技术资料的咨询费,公证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鉴定费,被鉴定人的交通、食宿费;供检验对比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
5.特情费:特情人员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通费,交际费,补偿费,职业掩护费;特情人员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补助费,慰问费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特情联络场所的建设费、租赁费及活动费,聘请特情联络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及其他所需经费;接待特情人员及港、澳、台等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6.其他办案费用。
第五条 装备费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第六条 服装费
1.服装费: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服装的购置、运输及保管费;服装损耗费。
2.化装服费:执行侦查任务所需化装服的费用。
第七条 消耗费
1.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侦查办案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牌照等杂支费和租赁费。
2.器材设备消耗费:侦查技术设备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的维修费及消耗费。
3.武器消耗费:枪支警械具的维修费;弹药购置费,储运费。
4.日常用品消耗费:办案必备的公文包箱、雨具、照明用具等日常用品的消耗费用。
5.其他设备消耗费:业务档案、宣传设备、器具的维修费及消耗品的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
检察业务工作会议所需的房租、交通、会议人员伙食补助及文件资料印刷等项费用。
第九条 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检察宣传栏等所需费用。
2.资料费:检察业务工作必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费及外文资料翻译费。
3.内刊费:内部刊物、业务资料、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
第十条 教育培训费
1.培训费:检察人员专业培训及检察官资格培训所需经费。
2.聘请师资人员补助费:聘请师资人员的授课费和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奖励费
1.业务人员奖励费:根据有关规定,对立功个人和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的开支和奖金。
2.其他人员奖励费:对举报揭发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对配合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
第十二条 特约检察员经费
1.补助费: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专门会议和培训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误工补贴。
2.慰问费:慰问特约检察员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业务费
1.派驻机构经费:派驻机构的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费,房屋、家俱租赁费,卫生、水电、采暖费,邮电通讯费。
2.举报、控告申诉费:举报人、控告申诉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补助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处理、遣送费;处理冤假错案及应付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来访场所的消毒费;传染疾病的预防和处置费。
3.国际组织活动费:与国际组织间联络、协查案件所需费用。
4.专业补助费:侦查办案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误餐费,夜勤补助费,劳保物品和保健津贴;驻监管改造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印刷费:办案的各类公文、表册、诉讼文书及卷宗的制发费。
6.赃(证)物保管费:赃(证)物保管场所的消毒费;收缴物资的保管、运输、仓储费和估价费。
7.其他支出:前列未包含的,而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又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费
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在检察业务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的经费。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检察院业务费与机关行政经费应分别管理,单列户头,单独编报预、决算,并按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在编报预、决算报表时,办案费和服装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会议费和宣传费列入“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各项开支严禁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须经领导集体审定。各项业务费开支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支。计划外开支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检察机关业务费支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支。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检察院业务经费的核算与管理。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财政法规,认真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并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装备、物资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搞不正之风。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装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各种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装等物资,要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加强维护、保养。各种物资严禁私人占用,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原《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同时废止。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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